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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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