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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公司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
  (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一般3~4年轮岗一次。
  (2)公司财务部的科级干部,一般2~3年轮岗一次。
  (3)一般会计人员,一般2~3年轮岗一次。
  (4)出纳员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年者,必须轮岗。
  (5)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2.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监交。
  (2)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监交。
  (3)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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