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处方制度

  一、取得医师、医士及以上资格职称,并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的执业医生有处方权,其他职称的人无处方权。
  二、药房调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再进行配发,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药剂士或师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医师,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况严重者应当及时报告院长、副院长或主管行政部门检查处理。
  三、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由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_______品的规定办理。
  四、处方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病员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药价及医疗收费价格,收费人签字或盖章。
  五、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应当使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对急诊病人使用急诊处方。
  六、药品及制剂名称和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边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口服或外用以片剂、丸、粒、胶囊剂、只、盒、瓶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并注明含量和单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