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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是指急诊病员通过分诊、预诊,首次接诊的,有关医师及有关科室对该病员的检查、抢救、治疗、处理等全面负责的制度。
  二、急诊按科进行分诊,内科及外科急诊病员,由急诊的内科或外科医师负责首诊。
  三、对危重病员或各科“临界病员”,首诊医师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抢救或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请有关科室共同会诊。四、对病情复杂和两种以上疾病的病员,除坚持首诊制以外,被邀请有关科室医师应随请随到,在处理中应以影响病员生命安全为依据,由有关科室接诊,若需要共同抢救,应通力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延误。
  五、对专科疾患的病员,首诊医师应先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立即通知相关专科人员进一步进行处理。对应收治的病员及经会诊仍未确定收治科别的,急诊首诊医师有权作出收归到本科室治疗。
  六、为了保证急诊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科室均应积极配合,凡在处方和各种申请检查单上注明有“急”或“抢救”标志的,均应准确及时地进行处置,不得因配合不及时影响抢救治疗工作,而造成了不良后果者。
  七、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应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对急诊病员以高度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检查、救治,对需要留观察的病员应严密观察病情,并做好各项记录。
  八、急诊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对有章不循、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推委病员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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