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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办法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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