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诊断、治疗或抢救的疑难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批准同意,科内全体医师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科或院外医师参加。讨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讨论时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报告病历,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者归纳总结,提出诊疗方案,记录整理归入病案。
  2.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尤其是未明确诊断及死亡原因,或疑有差错事故者;均应及时组织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进行。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进行。但一般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院领导或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记录归入住院病案。
  3.出院病例讨论
  为了保证出院病人的病历质量,总结医疗经验,每月应由科主任或主冶医师主持,召开有各级经治医师参加的讨论会1~2次,做为出院病历归档前的最后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首页填写是否齐令。,
  ②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诊断手术名称是否符合分类标准。
  ④诊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总结的经验教训。
  4.临床病理讨论
  为了解决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更好地总结临床经验,提高医疗质量,对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者,可选择有病理解剖资料的病例,由临床医师邀请病理科医师,组织临床病理讨论会。讨论记录由主治科室和病理科整理归入住院病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