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理念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型组织的特许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化,同时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 目的
本规章是为指导________加盟组织活动,规定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 组织
在________企业公司内设置“________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1.本部
本部要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本体加盟店。
2.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可在(“________”商号所确保的)一定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经营的权利,但需要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3.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的委员构成,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 加盟资格
1.不得与已加盟的主要商店的会员恶性竞争。
基准在________m以离间距离(或在人口每____万人范围内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
2.要具有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经营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面积________㎡以上,每月营业________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与本部有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要选择胜任的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要坚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 加盟条件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________”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________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接受本部所定的教育研修计划;
4.与本部缔结加盟合同,并于合同书上盖章。
第六条 基本特权
加盟店在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基本特权。
1.使用“________”商号的商标经营店铺和作广告宣传活动;
2.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3.实行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4.接受经遴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货手册;
5.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6.接受有关店铺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并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7.参加本部的教育训练和接受必要的情报。
第七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店业绩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第八条 商品计划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商品构成计划、商品陈列计划、毛利计划、销售促进计划、广告宣传计划、进货补给计划、其他关于店铺管理的计划。
第九条 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方法规定如下
1.在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____%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由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送。
第十条 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并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第十一条 支付货款
每月____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____日以前汇送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条 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情况时,可换现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一定期间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第1项之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
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________元;
2.每月向本部交进货金额的____%。
第十四条 特定费用的负担
除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下列特定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
2.共同特卖经费;
3.各项活动经费;
4.调查、教育经费;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放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而提供给他人。
第十七条 纠正劝告
加盟店不履行规章所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定禁止事项,本部可以提出对该加盟店的纠正劝告。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合同。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