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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会计管理制度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兑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规定如下: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l)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另外,按照规定:
  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②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l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③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④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⑤承付货款分为验货付款和验单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定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又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业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收款人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如果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不论是验货付款还是验单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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