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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

  ____________院(庭):
  债权(务)人______申请______破产一案,本院破产庭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请你院(庭)终结(中止)对____________公司的民事诉讼,向本院破产庭移送案件及查封、扣押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向本院破产庭申报债权。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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