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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加班制度
  第一条 后勤产业集团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效完成工作,因此集团原则上不鼓励加班。但由于工作的需要或任务紧急,员工有义务按要求加班。所有加班必须事先取得其中心或部门经理的批准。员工是否属于加班,由各部门、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界定,属于工作包干的岗位和未完成经济指标的中心,不计发加班工资。中心副经理及以上岗位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条 加班原则上应予以同等时间的补休,考虑到学校的特点,每学期末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补休的加班时间可计发加班费。超时工作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给予加班补贴。
  (一)平时加班: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超时经批准可计加班,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二)公休日加班:一般假日指非法定假日的周六、周日及集团规定的假日,一般假日加班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200%发给加班工资。轮班及工作包干的岗位不发放一般假日加班费。
  (三)法定假日加班:法定假日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300%发给加班工资。轮班及工作包干的岗位不发放法定假日加班费。
  第三条 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外出或加班必须在外就餐的餐费补助。
  (一)误餐补助的标准为10元/餐;
  (二)误餐补助只限午、晚餐,每人每天最多只能报两餐。
  第四条 夜餐补助是指夜班工作至二十三时三十分以后的餐费补贴,每人每天只能报一餐。
  (一)大楼值班人员夜餐补助标准为3元/次,每栋大楼每晚原则上只报一餐;
  (二)其他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在3~10元/次的范围内确定并报集团办公室批准。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集团一般实行五天工作制(服务部门除外),员工每周休息二天,通常为周六和周日,各中心和外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个别部门(中心)的工作时间如需变更,须事先征得部门主管或经理的批准。
  第六条 上班必须佩戴员工卡;要求穿工作服上班的员工,上班前必须换上清洁的工作制服后才可上班,下班后必须换下工作制服。
  第七条 上班时间应保持环境的安静,不要高声喧哗、闲谈,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第八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要经本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
  第九条 在办公室内应举止文明,衣着整洁,讲究卫生;不准只穿背心、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第十条 接电话须用礼貌用语,通话力求简明扼要,禁止用电话聊天或长时间占用电话。
  第十一条 切实保守机密,下班时锁好资料、文件。不该知道的事情不打听,不该看的资料不看。
  第十二条 注意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风、防雷措施,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
  (一)主管以下岗位请假10天以内由中心经理批准;10天以上30天以下由中心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办公室备案;30天以上报后勤产业集团分管总经理批准。
  (二)主管岗位人员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中心经理批准,并报集团办公室备案;5天以上报集团分管总经理批准。
  (三)中心经理(副经理)的请假手续由集团分管总经理批准。各部门、中心应落实考勤记录人员,每天据实登记考勤记录并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
  (四)迟到或早退六分钟至十五分钟扣一小时基本工资,十六分钟至三十分钟扣二小时基本工资,三十一分钟至四十五分钟扣四小时基本工资,四十五分钟以上扣一天基本工资,不作旷工论。
  若员工因意外的原因导致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之内,则需向直属上级做出解释,上级接受并签字认可后可不作迟到或早退处理;若上级认为员工解释的理由不充分未认可的,视同迟到或早退六分钟至十五分钟处理。
  (五)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有校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不作旷工论,但应提前通知直属主管。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当月旷工一天,扣发半个月基本工资;旷工三天,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全年旷工累计十天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 违纪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每位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学校、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地工作。如有行为不检,将受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
  2.仪表不整洁,上班不穿规定服装,不按规定佩戴员工卡。
  3.擅自离岗外出。
  4.工作散漫,粗心大意,上班时间打瞌睡,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5.爱护集团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6.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不遵守禁止性规定。
  7.在办公室大声喧哗,或与同事无理取闹、争吵、打架,影响集团形象。
  8.违反学校和集团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9.工作失职,给集团经济或声誉造成损失或引发人为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盗窃、受贿或行贿。
  2.严重失职,给集团经济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恶性人为事故的。
  3.营私舞弊,内外串通假公济私,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检法机关追究。
  6.伪造文件、介绍信等企图行骗或虚报财务凭证。
  7.肆意破坏或浪费集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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