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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  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              个月                                                 中午12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  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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