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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确认标准与坏账准备制度

  企业的应收账款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收回,这些不能收回的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坏账而发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或坏账费用。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款,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坏账损失可以通过“坏账损失”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管理费用”科目设置“坏账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一般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销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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