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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规定

  第一条 账单分发
  1.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分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2.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之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3.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再交还给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4.收到企业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3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凭证,凭以收款。逾期不办,致使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条 收款票期规定
  1.依客户之区别规定如下:
  (l)一般商店:自销货日起3个月内的票期;
  (2)直接客户:以货到付款为条件,由送货员代收取现金或支票,或自销货日起1个月内兑清货款的转账票期。
  2.收款票期超过企业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超过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成绩;
  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第三条 收取票据须知
  1.支票抬头请写上“______企业”
  2.字迹不清时,应退回重新开立;
  3.一律不予签收“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
  4.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____股份有限企业”,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5.法定支票记载金额、出票人图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行等,绝对不可涂改和褶皱所填字符,否则盖章仍属无效;
  6.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支票到期后,由企业以现金找还;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7.本企业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误写发票金额,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企业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企业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第四条 退票处理
  1.由业务科填发“退票通知书”,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寄业务科。
  2.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客票应即时)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业务科,否则若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故未能如期洽收,应先函告征信科,并说明拟往洽收之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企业权益。
  3.退票洽收若系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
  第五条 收款处理程序
  1.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企业财务部出纳组。)
  2.在市内者,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3.本地区应将现金部分填写____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单存根,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回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六条 坏账处理
  “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均应将有关客户之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一填写清楚,并简述理由和可能性,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票据转交征信科处理。
  坏账发生之金额,应于当月计算业务人员的销售成绩时,先予扣减。
  第七条 问题客户处理
  1.业务人员于访问客户或退票洽收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时,应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征信科追踪处理。
  2.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明了客户之情况变化,未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通知企业,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50%以上之金额。
  (注:疏于访问是指未依企业规定之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3.为掌握客户之信用情况,业务员对于逾期收款而未收款的理由应详细申报,否则,此类账款一旦无法收回而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赔偿50%以上之金额。
  第八条 禁止事项
  对账之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企业之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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