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不动产管理规定

  一、通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
  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二、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总务科: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须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 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四、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部负责。
  五、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企业所有土地
  (l)地籍表;
  (2)土地台账;
  (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l)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
  3.企业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l)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