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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管理的基本规定

  1.现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的现金收入有多种来源,无论哪种来源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不能乱列开支项目,提取现金或出售商品(产品)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拒收银行结算凭证而收取现金或按一定比例搭配收取现金;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内要使用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
  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
  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有些单位业务经营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开户银行批准的坐支范围内,才能坐支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各单位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也应将超过限额的部分送存银行。因此,收入现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及时送存一般是指当日送存,如有的单位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可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如果收进的现金是开户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4.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收据
  为了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收入现金时应先收款,当面清点现金数额,经复点无误后,再开给交款人收款收据,不能先开据后收款。几笔收款或几笔付款不能一起办理,应一笔一清。严禁收款不开收款收据。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收款过程应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不准收款后,过一段时间再来开收据;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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