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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动用及账户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账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1.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2.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3.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5.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6.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5天(或10天)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账规则
  1.登记账簿使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2.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3.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4.会计分录和科目的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5.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6.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画“√”号。
  7.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画斜线注销。
  8.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错误外,还可用于下列事项:
  (l)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他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9.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l)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就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画红线,表示注诸,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没有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10.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方发生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中注明“承前页”。
  11.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有发生额的账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画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画双红线。结总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额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画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画双红线。
  12.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13.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账各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画一条 斜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账、对账
  1.结账是指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l)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
  2.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l)账证核对:是指各种账簿(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账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金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的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
  (3)账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是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相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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