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人事管理制度—解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於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後,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後才能离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