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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对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公司,人事档案在公司人事部保存。
  第三条 对无人事调配权的公司,可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人事部门保存。
  第四条 对无上级企业,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设一专户,保存公司人事档案。
  第五条 对小型企业,员工个人将人事档案存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条 公司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事档案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八条 员工调入时,人事档案的转调工作。
  第九条 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统计分析人事档案资料,合理调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
  第十一条 员工调出时,作出工作总结与工作证明、人事档案调转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不泄露秘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因各种特殊原因,如调入人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动、档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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