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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一)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职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管理
  1.所内各部室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综合办劳资员管理,各部室设置兼职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各部室考勤员由部室主任兼职(除两个工程部可设其他人员为考勤员外)。
  2.各部室应于当月25日前递交本月考勤记录,由劳资员进行汇总,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发现虚假的考勤,及时向领导汇报。
  3.所内标准考勤时间为:
  夏季:上午:7:30~11:3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
  注:乘院内班车上下班的职工下班时间可宽限15分钟。
  4.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各部室考勤员逐日登记的职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考勤报表为各部室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包括:部室名称、职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矿工小时(天数)等。
  5.职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矿工。
  6.各部室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7.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8.职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部室主任请假,在安排其他职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9.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矿工:
  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两小时的;
  10.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1)迟到、早退按一次记,每人次罚款10元;当月超过三人次后,每人次罚20元;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5小时的,记作矿工一日;
  3)擅自离岗在1小时—1.5小时以内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5%;1.5小时—2小时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
  4)矿工半日,扣除当月奖金的20%,矿工一日,扣除当月奖金的40%;
  5)当月矿工累计3日,全年矿工累计10日的,全所通报警告一次;
  6)当月累计旷工5日,全年矿工累计15日的,予以待岗;
  7)职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劳资员核查,所领导研究批准,可嘉奖一次;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当月超过4次,所通报警告一次;
  9)职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与部室批评或全所通报批评;
  10)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与所内通报批评。
  11.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
  1)上级指派的中短期培训学习和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按出勤管理。
  2)其它的如成人学历教育学习(包括函授、自学考试的短期的脱产学习等)及经单位同意的个人外出培训等,不享受所里的奖金,按实际学习天数扣除当月奖金。
  请假管理
  1.所内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2.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病假系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病假半日以内,由部室主任批准,报所劳资员备案;
  2)病假5日以内,经部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所劳资负责人批准;
  3)病假超过5日,经部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所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
  5.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6.事假的批准权限:
  1)事假半日内,由部室主任批准,报所劳资员备案;
  2)事假5日内,经部室主任同意签字后,由所劳资负责人批准;
  3)事假超过5日,由所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
  7.所负责人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的批准权限,一律隔级上报批准。副职由正职批准;书记由所长批准;所长由书记批准。所正职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离开油田超过3日的需报院领导批准。
  8.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职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休假。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者,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
  9.职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所负责人请假、外出、开会、出差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综合办公室劳资员备案。急办的工作事项要相应的交接。
  10.请假条由所劳资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室考勤员需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11.职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处理。
  12.职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13.在每周生产会上,所劳资员讲评考勤、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情况。
  14.住井返回的职工,经部室主任同意,次日可休息一天。
  休假待遇:
  1.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2.当月病假多于2日少于5日的,当月奖金按照病休天数的比例扣除。
  3.当月病假超过5日的,病假条上报院劳资部门备案,并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4.当月婚假少于5日的,奖金实发,当月婚假超过5日的,其奖金按超过天数的比例扣除。
  5.当月发生丧假少于5日的,奖金实发,当月丧假超过5日的,其奖金按超过天数的比例扣除。
  劳动纪律管理:
  1.各部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管理需要,可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但必须报所劳资员审核,经所负责人集体研究,所长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2.职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所劳资员征求部室负责人意见后,报所负责人集体研究。
  附则:
  1.本制度经所内职工征求意见后,所负责人集体研究,所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2.本制度的解释由所劳资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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