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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工作责任制度

  职务
  1.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领导编制工厂的长远发展规划,审定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工厂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3.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素质,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领导全厂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新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努力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满足用户需求,不断争创名牌,积极扩大产品出口。
  6.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7.加强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工厂人才素质。
  8.坚持“用人唯贤”的方针,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干部政策,正确使用选拨和培养干部。
  9.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及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使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福利条件不断改善。
  10.负责搞好与厂职代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副厂长、“三总师”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
  11.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惩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12.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开好厂长办公会、厂务会、工厂管理委员会,使生产行政各项重大问题得以及时研究处理。
  13.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14.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则,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审批工厂费用开支。
  职权
  1.对工厂整个生产经营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
  2.有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权。
  3.按国家和企业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4.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5.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使用企业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6.有权签发厂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或协定。
  7.根据上级和职代会有关精神,有权修订工厂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制订具体政策。
  8.有权合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厂长基金。
  职责
  1.对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以及职代会决议负责。
  2.对由於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完不成生产和技改计划或经济效益下降负责。
  3.对未能达到任期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负责。
  4.对发生厂内重大质量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损坏工厂信誉负责。
  5.对工厂发生重大的设备、人身、火灾、交通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负责。
  6.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厂风不正负责。
  7.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或协定,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8.对职工收入水平下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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