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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营业收入中的外币、外汇,收款员必须详细记录在营业收入日报表中,连同收费单据一起缴交出纳入库。夜班的外汇收入,存入会计部特殊保险柜中,於第二天上午缴总出纳入库。
  第二条 营业收入中的外汇转账凭证从收到凭证的第二天即委托银行转账。
  第三条 外汇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一切营业收入的外汇现金,不得坐支。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第四条 外汇结算办理,必须在双方协商下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约束。订立业务合同时,除摸清信誉和偿付能力外,还必须事先预存一次业务往来所需费用在公司银行帐户内作为每次(项)业务的结算资金。
  第五条 负责外汇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把对外结算单证按合同或协议办理结算,并在委托银行结算後的第六天(国外业务单位在委托银行後的第十天)核对是否收妥,凡在上述的时期内未接获银行收款通知单的,应即通知销售部或生产部协助办理催收,同时向财务部经理报告。
  第六条 用外汇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备用品、工具、零配件等,在出售、调拨调剂时,必须收回外汇。用外汇购进的上述物品原则上不得以本币出售或调拨,特殊情况需收取本币的,要经总经理批准,零星以本币供应者,也必须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七条 使用外汇必须编制使用外汇计画,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汇购置的一切物料、包装、备用品、设备、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须经财务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客人交外汇付账单者,一律按当天的汇率折算本币,严禁擅自变更汇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汇率折算外汇。
  第九条 客人付外币者,一律按当天兑换现钞的汇率减贴息折算本币。
  第十条 使用信用卡签付账单者,一律按帐单实际金额填列“认购单”,并让客人签付,不另收手续费。
  第十一条 凡以转账或记账方式结付业务款项者,外币与本币的折算率按结账当天的银行汇总牌价的买卖中间价为结账的折算率。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来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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