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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交接和系统操作记录制度

  第一条 制证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基础工作和系统技术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交审核员审核。
  第二条 审核员应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後在记账凭证上用打号机打连续号码,并对现金凭证填写消号单;将编好号码的凭证交出纳员。
  第三条 出纳员每天按时将记账凭证整理好,在“记账凭证传递及系统操作记录表”(以下简称“交接表”)上填写凭证类型和起止凭证编号,并交微机管理员。
  第四条 微机管理员将出纳员交来的记账凭证与“交接表”所填份数进行核对,验收无误後在“交接表”上签章;及时将记录输入微机,并将列印出的凭证清单交账务管理员校对。
  第五条 账务管理员收到记账凭证清单,验收份数无误後,及时校对记账凭证与清单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的情况,应将其凭证编号填入“交接表”有关栏目,并在凭证清单上更正,最後在“交接表”上签章。
  第六条 微机管理员根据账务管理员反馈回来的资讯,进行修改、汇总、列印日记账及其他操作,逐一记录并将现金、银行日记账交出纳员。
  第七条 档案管理员将账务管理员交来的凭证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後在“交接表”上签章,并装订存档。
  第八条 为严格记账凭证的审核,尽可能地减少编制、输入记账凭证的差错,实行逐级把关的责任制,即编制、审核、输入、校对各岗位的人员,除对本岗位工作负主要责任外,对其以前工作流程的工作质量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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