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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业务

  第一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二条 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原则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在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并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计入损益。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条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平时结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办法,应与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一致。
  第五条 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於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交国家所得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自有外汇用於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及贸易从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六条 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差,并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购入外汇用於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购入外汇用於归还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购入外汇用於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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