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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

  第一条 登记:
  1.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的项目,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的,可代替为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难以处理时,须参照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2.去办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第二条 审核:
  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2.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但金额在规定数目以下以收款人的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以下各项:该公司或商品名称、地址;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该收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捐税。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请购单。
  (8)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9)员工出差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0)支出凭证单据上应用大写数字书写实付金额,不得涂改或挖补;支出凭证上所列金额为外币时,应将折合率及折合的人民币总数详细登载。
  (11)非中文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员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2)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3.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客户名称、地址;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者;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其他与法令规定不符者。
  第三条 范围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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