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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第三条 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3.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6.注意支票记载任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8.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 客户注意) 客户支票的信用。
  第五条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须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未使用支票及客户确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第六条 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科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
  第七条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货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民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
  第八条 应收票据被拒付时,该项票据就应从“应收票据”账户中转出,用会计分录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反映该拒付事实。凡是认为无法收回现款的应收票据则应予销记,转作坏账损失。
  第九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送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 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索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十条 会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如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迅速妥善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会计科依章办理。
  第十一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送会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利益偿还求偿时效期内)有偿还能力时,应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不法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受损时,依人事管理规则责处,情节严重者须移送法办。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送呈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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