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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日常工作和管理办法

  范围
  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薄、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
  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帐薄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殊凭证,登记会计账薄;
  3.根据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
  第四条 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②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③单价及总价;
  ④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②支付款项事由;
  ③实收金额;
  ④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人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价及总价;
  ⑤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②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③数字计算错误;
  ④手续不全;
  ⑤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殊薄,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十一条 账薄及重要备查薄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薄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会计报表编制规范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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