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人事管理制度(二)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人事管理法规,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分为三部分,即员工的聘用、任用与解职。
  (一)员工的聘用
  1.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实行招聘使用。本公司招聘员工的工作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本公司招聘员工按公司公开的招聘条件考核,选优录用。不搞内部招收。员工招聘条件另见标准。
  3.应聘人员均须通过本公司的应聘人员资格考查和能力测试。资格考查和能力测试的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
  4.公司聘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凡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另见“劳动合同书”)
  5.员工试用规定:
  (1)应聘人员应试合格被公司录用时,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2)试用期满条件合格者即转为正式员工。
  (3)试用期满条件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公司方或应聘方认为不合格或不宜转正的,即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招聘程序:
  (1)凡应聘人员均须填写本公司的求职表(另见“求职表”),交本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登记。
  (2)本公司向应聘人员发出应聘考试通知书。应聘人员凭通知到公司接受资格考查与能力测试。
  (3)应聘人员在考试后五天内,可接到公司录用通知书。接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人,凭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并签订员工聘用“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一经签订,录用人员即进入试用期。应聘人员报到时,应填写“员工个人履历表”,交登记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地身份证复印件并暂住证复印件各一张,交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件。
  (4)试用期满,公司与应聘试用人员均认为符合聘用条件的,即自然转为公司正式合同工,如有一方认为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即终止劳动合同书。
  (5)转为正式合同工的员工由转正时起享受公司正式员工一切待遇。
  (6)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试用员工按公司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方能离开公司。
  (二)员工的任用
  1.公司按人尽其才的原则,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员工个人能力、专业特长和敬业精神,安排员工工作岗位,委任工作职务。
  2.由于公司情况变动,公司在征求员工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有权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征求员工意见一般由办公室(或人事部)在正式下达工作调动令前的15天进行
  3.员工在何种岗位工作,即享受何种岗位的待遇、承担何种岗位的责任。
  4.公司鼓励员工创造性地工作。对创造性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予以特别奖励。
  5.员工在其岗位上工作成绩卓越、表现出圈套工作潜能的,公司将予以适时的晋升职务;反之,不能胜任工作,经帮助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将予以降职、直至辞退。
  6.凡员工的调动、晋升或降职均由办公室下达“晋升(降职)调整令”手执行。
  (三)员工的辞退与解聘
  1.员工自愿辞职的,须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书,说明辞职的理由;属普通员工的,须提前一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属部门副主管以上员工的须提前一个半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否则,作擅自离职处理。
  2.公司因经营、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辞退职工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凡因此被辞退的职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员工严重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害的,公司可以即时除名,并不予任何补偿,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作赔偿。
  4.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依公司规定安置(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员工达到退休年限者,公司安排退休,并提供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另定。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令其停职:
  (1)因病假假期超过六个月者;
  (2)有触犯刑律嫌疑而被公安部门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不良影向,无认错改过者。
  7.因病而停职者,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公司即作遗返或退休处理。遗返办法另定。
  8.员工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在公司服务年限中断。
  9.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打算再与公司续约的、或公司不打算再与员工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若员工未及时通知公司,则不享受公司对合同期满离职员工的优待。若公司未及时通知员工,则公司应多发一个月离职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10.凡离职员工,除“当然离职”和命令解职未能输移交手续外,均须到公司办公室领取“离职通知表”,输移交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字确认接交完成后,方可离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