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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集团公司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事业部、各企业、分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子公司参照此办法制订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设备采购和安装招标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招标工作中的共同事项
  第六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招标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筹备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结算中心、资产管理部(注:因机构调整,此项职能调整到经营管理部,以下同)及其他相关单位派出人员参与,共同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 招标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招标范围适用于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概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预备工作:招标工作开始前,负责招标的单位应填写招标申请书(见附表1)。其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工作小组名单及分工、招标方案等,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经资产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招标负责单位总体计划招标的各项工作,主持招标工作;
  (二)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招标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工程筹备组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写、评标原则的确定、提出评标人员的聘请方案及人员的到位、参与议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四)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投标单位资格的确认、投标书规范的确认、合同书的把关、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法律事务;
  (五)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主要负责投标单位资格的确认、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结算条款的确认及其他与资金有关的事项;
  (六)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投标单位资格的确认、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各项经济条款的确认及其他与投资和资产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方式:
  招标的方式可以根据招标的具体内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报价等方式。其中:
  (一)公开招标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需向有投标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公开报价参与单位不得少于两个企业(含两个)。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工作小组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标书;
  (四)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工作小组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九)招标工作小组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招标工作小组与中标单位举行商务谈判;
  (十一)招标工作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办法:
  根据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内部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办法,具体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与招标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管理:
  (一)招标工作小组由小组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标期间应服从指挥;
  (二)招标工作开始前,小组负责人应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同时应宣布工作纪律;
  (三)招标工作小组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招标全过程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会议纪录等文件要整理归档,招标工作完成后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开标:
  (一)投标单位数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量时,招标工作小组方可开标;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但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三)开标必须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四)编制标底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开标的同时宣布标底;
  (五)如项目管理机构或招标工作小组认为必要,开标时可以聘请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六)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评标和定标:
  (一)评标组织和人员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评标应由招标工作小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等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组织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评标组织提出评标结果和定标初步方案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六)经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工作小组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由项目管理机构代表或授权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书;
  (九)评标定标完成后,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填写招标工作总结报告(见附表2),经项目管理机构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章 工程设计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的方法:
  设计方案招标可以采用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承担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工作小组报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后,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第十八条 招标的条件:
  (一)项目已经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立项,并已经获得批准;
  (二)设计任务书已经过项目管理机构审批;
  (三)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有:
  (一)投标须知;
  (二)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六)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申请书: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勘察设计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内容:
  (一)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二)方案设计内容和图纸;
  (三)建设工期;
  (四)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进度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原则:
  (一)设计方案的优劣;
  (二)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好坏;
  (三)设计进度快慢;
  (四)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工作小组。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二)招标工作小组应在项目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标、评标和初步定标工作。
  (三)招标工作小组初步定标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审核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四章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概算已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方法: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八)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的其他事项: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二)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编制标底: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标底,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历;
  (三)资金情况;
  (四)企业人员情况和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投标书的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开标中的其他事项:
  (一)投标书需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工作小组。如果发现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二)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工作小组,供招标工作小组参考。
 
  第五章 设备安装工程招标
  第三十三条 设备安装工程的招标条件:
  (一)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技术方案已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二)设备安装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或正在准备的过程中。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方法:
  (一)设备安装工程一般采用整体招标的方法。如确有特殊专业工程,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也可采用单位工程招标的方法;
  (二)对设备采购安装一体的工程,按照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安装工程不得另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历;
  (三)企业人员情况和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承建的同类安装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五)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原则:
   参照第31条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中的其他事项:
   参照第32条中的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招标期间,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管理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金额较大,涉及集团公司商业机密的招标工作,要采用隔离办公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违法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同意将工程分包的;
  (三)招标小组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四)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接受不符合规定投标书的;
  (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不严格审查的;
  (七)对招标工作小组的管理不严格,影响招标工作进行的;
  (八)发生其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集团公司将给予其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但不适合招标或无条件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机构或工程筹建组应书面通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机构参与投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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