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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了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及员工生命、财産的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每一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叁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事务由安保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行管总监任组长。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务由安保部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爲总经理;各系统、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人爲相应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总务部经理担任,安保部主管任执行队长,各部室、班组均设若干义务消防员,具体名单附後。
  第八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受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章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审批公司各部门制定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三)布置公司总体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五)组织扑救、调查处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审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训计划;
  (七)审批公司的消防演习计划;
  (八)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九)组织交流防火安全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火灾事故的防、救助工作;
  (二)负责公司员工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训练,队员应熟知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和消防设施的位置。
  (四)负责公司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更换、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五)在公司明显处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各系统、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与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根据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报批通过後严格执行;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五)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六)发生火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公司义务消防队和报火警;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各部室、车间、班组在生産和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内一律不准吸烟。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厂区内吸烟。客人吸烟只限在会客室,且接待人员必须在场。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但须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生産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灾。
  第十八条 总务部经理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安保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报安保部。
  第二十条 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厂区、办公区以及各生産车间、仓库、车库、化验室、职工宿舍区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职工食堂除外)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後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保部备案。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本系统总监批准;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总务部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总务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大风、大雨、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二十六条 生産车间、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七条 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生産车间的大门不得上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保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叁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安保部接到报警後要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三十二条 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第三十四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二)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四、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産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八)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事务由安保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後,公司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爲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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