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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条 奖惩分类:
  (一)奖励:
  1.小功
  2.大功
  (二)惩罚:
  1.小过
  2.大过异
  3.解职
  4.解雇
  (三)1.全年度累计三小功=一大功
     2.全年度累计三小过=一大过
     3.功过相抵
     4.全年度累计三大过者解雇
     5. A.记小功一次加当月考核3分
       B.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9分
       C.记小过一次扣当月考核3分
       D.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9分
  第二条 奖励办法:
  (一)1.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
     2.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二)1.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
     2.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三)提供竞争厂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
  (四)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呆账),记小功一次。
  (五)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
  (六)1.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
     2.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
     3.超越年度目标20%(含)以上者,记小功一次。
  (七)凡公司列为“滞销品”,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
  (八)其他表现优异者,得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第三条 惩罚办法:
  (一)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
  (二)与客主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三)做私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
  (四)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工处理(按日不发给薪资),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五)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六)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
  (七)1.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70%者,记小过一次。
     2.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小过一次。
  (八)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上司查获者,记小过一次。
  (九)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1.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
  2.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十)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小过一次。
  (十一)公司规定填写的报表,未缴交者每次记小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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