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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文件管理办法

  1.目的
  对总务处管理范围内与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确保文件规范,切合实际,并有效制止文件的相互矛盾及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适用范围
  总务处所有与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控制管理与适用外来文件的管理。
  3.职责
  3.1.1 处长:负责纲领性文件和支持性文件的批准、发布。
  3.1.2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文件的审核。
  3.1.3 综合办公室:
  a.负责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回收、归档、管理和解释工作,并对文件进行标识,定期公布有效文件目录。编制《适用文件清单》。
  b.负责对所有文件的归档管理,负责总务处其他文件的制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文件实行控制。
  4.工作程序
  4.1 文件的分类及编号
  4.1.1 文件的分类
  a.纲领性文件,支持性文件;
  b.技术文件;
  c.其它管理性文件;
  d.外来文件。
  4.1.2 文件的编号
  a.文件分为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文件统一进行编号,加盖“受控”和“非受控”印章,非受控文件在发放修改版本时,原文件不予以收回。
  b.文件编号如下:
  如:DLCZ-WJ-A
    DLCZ——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总务处简称;
    WJ——文件的简称;
    A——为A版文件;
  c.其它文件的编号按原规定执行编号,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作统一要求。
  4.2 文件批准和发布
  所有文件发布前,须由授权人员审批签发。文件审批人应注意要求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要求文件表达正确、清晰、完整且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易于理解。
  4.2.1 纲领性文件,支持性文件由处长批准发布;
  4.2.2 其它与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各管理办公室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处长批准发布;
  4.3 文件的发放
  4.3.1 纲领性文件和支持性文件经綜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处长批准后,由綜合办公室编号、登记按规定范围发放。
  4.3.2 文件领用者在《收文登记表》签字后领取具有分发标识的文件。
  4.3.3 文件持有者的文件严重破损而影响使用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件,补发新文件;新文件的分发编号沿用原文件分发编号;主管部门将破损文件销毁。
  4.3.4 文件发生丢失后,文件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领用手续,但必须在领用申请中说明理由;主管部门在补发文件时,应给予新的分发编号,并注明丢失的分发编号作废,必要时将作废文件的分发编号通知各管理办公室,防止误用。
  4.4 文件的更改
  4.4.1 文件需要更改时,应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审批单》呈报主管部门,说明更改理由,对重要更改应附充分的依据。
  4.4.2 对须更改的文件进行评审和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应由原审批人进行,当原审批人离任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该接替审批人员应获得审批所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4.3 文件更改获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实施文件更改,注明更改标识和更改生效时间,并按《发文登记表》的名单发放更改后的文件,同时收回作废的旧文件。对重要的更改还应发放《文件更改通知单》,告知文件使用人。
  4.5 文件的换版与作废
  4.5.1 文件经多次更改或文件需进行大幅度更改时,应进行换版。原版次文件作废,换发新版本。
  4.5.2 作废文件由主管部门收回并记录,作废文件加盖“作废”印章,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需作资料保留的作废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作废留存”或“参考”印章后方可留用。
  4.6 文件的管理
  4.6.1 文件应定期整理,编入《适用文件清单》中。
  4.6.2 存入软盘文件也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归档登记,并将存入软盘的文件备案、标识。
  4.6.3 需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必须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者应在指定日期归还文件,到期不还由主管部门追回。原版本文件一律不外借,可借复印件。
  4.6.4 各管理办公室在每次内部审核前,应检查各类在用文件的有效性,检查各使用者手中的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在各使用处都是有效版本的适用文件。
  4.6.5 文件的保管:常用文件由使用部门保管,非常用文件由综合办公室归档保管。
  4.7 外来文件的控制
  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接收,填写“收文登记表”;并经报送领导批示后,按4.3及4.6执行。
  5.支持文件
  《总务处记录管理办法》
  6.记录
  a.《发文登记表》
  b.《收文登记表》
  c.《文件更改通知单》
  d.《文件、档案销毁清单》
  e.《文件、档案借阅登记》
  f.《文件更改审批表》
  g.《适用文件清单》
  h.《签到表》
  7.本文件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綜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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