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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奖金核发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使各公司绩效的评核及奖金的计发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效率奖金以利益中心(尚未建立利益中心部门;哲以成本中心)为核发部门,其对象为二级主管(含)以下编制内从业人员及聘约、定期契约人员,但按件计酬和临时人员应除外。
  第三条 方式:各部门绩效的评核及奖金的计发,订为每月一次,各月的绩效不得互抵。
  第四条 固定基数:
  1.奖金额的制定,按固定基数百分比核发,固定基数订为科长级4000元,组长级及非科长级的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人员3000元,男从业员2000元,女从业员1200元。
  2.固定基数以编制人数为设定墓准,但实际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则以实际人数为发放基准。
  第五条 奖金计算归类:
  1.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的奖金依其绩效按奖金评核项目独立计算的部门。
  2.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指提供服务于独立计算奖金部门,其奖金应比照被提供服务的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比例计算的部门。
  3.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提供的服务或贡献,其绩效无法用数字单独计算或比照某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算的部门,其奖金应比照公司(事业部)全部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平均计算。
  第六条 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评核项目:
  (一)生产部门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15%,目标利益未达即80%本项不计提奖金。
  2.按利益中心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的15%,未设订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利益中心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括下列各项:
  (1)产量
  ①因不可抗力原因(如长时间限电或不可抗力.的断料)的减产,由生产部门签呈总经理核定减产的量,降低产量的计算标准。
    ②试制品不计产量,其因试制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得经事业部经理核准后,按比例由计入效率奖金中的人工、费用扣除。
  (2)主要材料耗用量(或收率)。
  (3)工缴(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括直接人工、间接人工、主要器材消耗费、修护费、其他事务费、交通费、文具印刷费、邮电费、车旅费、包括费等)。
  (4)品质。
  (5)可归责于生产部门的客诉案件,所发生的折让及销货退回的折价差额,一律自利益项下扣除。
  (6)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1)至(6)项奖金计算百分比由公司自订。
  (二)营业部门(直接销售人员)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
  2.按利益中心以厂价为基准计算的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未设订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部门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括如下:
  (1)营业额或销售量。
  (2)推销费用(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括薪资、陆运费、医药费、书报杂志费、文具印刷费、邮电费、车旅费、交际费、交通费、水电费、修护费、其他事务费等。)
  (3)应收账款周转日数。
  (4)可归责于营业部门的客诉案件,以公司受损金额计扣利益。
  (5)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营业部门(1)—(3)项奖金的计发,尚须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最近3个月实际营业额达成率(未满3个月的月份实际按月份累计)上达8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2)合作外销产品,外销证件逾期未收额占该月底未收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3)最近3个月的平均账款回收率(分内、外销)低于9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其计算公式如下:应收账款回收率=最近3个月收现金及收票总额/最近3个月销货净额合计
    上列计算式中收现金及收票总额应扣除合作外销的退税证件未按规定期限取回时的内外销货差价,惟当月份销货额超过前2个月平均额部分,准延至次月15日补计达成率。因品质不良,而遭客户申诉,致无法收清者,得按特殊案件签呈总经理核准不列人计算。
    第七条 奖金计发限额:
    1.奖金发放除营业部门外,各核发部门平均每人最高不得超过固定基数的60%。
    2.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按该部门提供各独立计算部门的服务程度,比照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发。
  3.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效率奖金的计算,以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总平均计发。
  第八条 目标的设订:
  1.本办法所称目标或计算的基准,系指经决策会通过的年度预算而言。
  2.寄库品未事先经呈总经理批准者,视为未销售,其利益自当月份扣除,且不得列人下月实绩。
  第九条 罚扣:除特别休假及公假免予罚扣外,请假罚扣奖金比率应于效率奖金核发准则中明订。
  第十条 特殊贡献:凡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得专案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奖金,金额不予限制。
  第十一条 准则的制订:各公司效率奖金核发准则由会计部门拟订,经会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同意后,呈总经理批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附则:
  1.奖金最高限额,视实际需要得每年修订一次。
  2.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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