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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开发,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及管理能力,从而在开发人力资源时,谋求人事管理的晋升、晋级、调动、调配、提薪和奖励。
  第三条 员工考核的主要种类:根据员工考核工作的主要月的,可分为业绩考核与能力考核。
  1.业绩考核就是在考核期内,对成绩、态度和能力发挥程度做出评定;
  2:能力考核是在提升员工时,根据过去的情况,按职务高低和级别所要求的能力与适应性进行测评。
  第四条 考核者的职责:对员工进行业绩和能力考核,考核者应把考核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为了使员工考核做到公正严格,考核者必须严守下列原则:
  1.在整个考核期间,必须根据日常观察所得到的资料和自己确认的事实进行考核;
  2.不被个人情感所左右,同时,必须要排斥对上妥协、对下强硬的倾向,按照本公司规定进行考评;
  3.考核期以外的事实和业绩不予考虑。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查阅:被考核者可以通过申请,向第一次考核者提出要求,查阅他的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途转职情况下的考核:
  1.考核者因考核期间中途转职而造成变更时,须根据协议做出决定,准予调离,并把协议决定内容记人考核表中;
  2.被考核者中途转换职位和工作,除特殊情况外,1年内不予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表的保管:
  考核表(原本)以及考核结果记录表,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管:
  1.员工考核表(原本)的保管期,从制表之日起,保存2年;
  2.员工考核结果记录表的保管期,截止到本人退休离职之日。
  第九条 考核方式:业绩考核的方式是把职能等级与相应的评价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评定,评定分五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业绩考核的对象是本公司全体员工。除那些考核观察期特别短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没必要进行考核的人员之外,无论有无希望获得提薪和奖金的员工,都是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评价要素
  第十二条 业绩考核的目的及其分值分配:把业绩考核的评价要素与提薪和奖励等考核目的挂钩,并根据考核目的及要求划分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分值。
  第十三条 实施期与考核观察期
  1.一期、二期的业绩考核是对各观察期成绩、能力和态度做出评定;
  2.全期的业绩考核,是在综合一期、二期、三期、四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对一年的成绩、能力和态度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考核者与调整者
  第十五条 考核者之间的调整:第二次考核者,不必考虑第一次考核的结果如何,完全凭自己独立的观察进行考评。其考核结果,如与第一次考核出入很大,两者需要通过协商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第三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修正部门内考核者之间的考评偏差;第四次调整,是为了修正部门间的考评偏差。
  第十七条 提薪等级的决定: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全期业绩考核、综合出勤情况以及其他人事劳动方面的记录,决定员工的提薪等级。
  第十八条 奖金等级的决定: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一期或二期的业绩考核,综合出勤情况以及其他人事劳动方面的记录,决定员工的奖金等级。
  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
  能力考核的对象,由考核主管根据下列资格做出决定:
  1.取得现任职务、级别所规定的研修学分者;
  2.具有现任职务、级别所规定的最短任职年限者;
  3.现任职务、级别的业绩考核成绩优秀者;
  4.部门主管或经理推荐者。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能力考核的方式,依据不同职务级别的职能标准、能力以及能力增强的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价要素能力考核的评价要素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者:在难以按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考核者可由直接上司担任。
  第二十三条 晋升决定者:人力资源经理在结束能力考核之后,适时召集晋升决定会议,再度对能力考核、业务考核的评价以及研修成绩、其他人力资源工作方面的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晋升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期限能力考核的实施期,原则上与全期业绩考核同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错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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