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识别证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人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识别证区分如下:
  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戴。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戴。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戴。
  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戴。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戴。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戴。
  第三条 上项识别证,工地所有人员一律佩戴,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戴。
  第四条 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第五条 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
  1.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证佩戴,出厂时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六条 识别证一律佩戴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
  第七条 识别证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戴,倘有不佩戴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1/3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
  第八条 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
  1.识别证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人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作不当之事情者。
  3.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第十条 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戴,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戴识别证,办法亦同。
  第十二条 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100元。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