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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条 依《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规定,本公司定名为“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主要经营业务
  1.各种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及电子器材;
  2.各种电子电料委托买卖业务;
  3.有关进出口业务及就进出口业务对外保证;
  4.上列各项附属业务的经营及投资。,
  第三条 本公司总部设于上海,业务上需要时可增设分公司,其设立撤销或迁移,均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公告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报纸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为30亿元整,分为3亿股,每股10元,全额发行。
  第六条 本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无记名股,由董事3人以上签名盖章编号,签证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数不能超过已发行记名股总数的1/20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填具印鉴卡交公司存查,如有变更时亦同。凡向公司领取股息红利或行使其他.切权利以该印鉴为凭。
  第八条 股票如有转让应填写转让申请书,由受让人及让与人签名盖章向公司申请过户,经登载于股东名薄后始可转让,因继承请求过户者应由继承人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第九条 股票或印鉴如有遗失应向本公司报告,并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通行日报3天内,30天后无第三者提出异议时,始得连同所登报纸全份向本公司申请补发。
  第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或股东临时会召开前U日内或公司决定公派股息及股利或其他利益的基准日前1日内均暂行股票过户。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大会及临时会两种。大会每年开会1次,于营业年终后180日内由董事会召集。临时会在必要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有连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通过书面提议请求董事会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在开会前30天,临时会应在开会前巧日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因事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出具委托书说明授权范围并签名盖章委托代理人出席。前项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股东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可由董事长指定某.常务董事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公推.人代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同数时由主席来决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东每股有.表决权。但当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以9折计算,尾数不计。
  第+七条 股东会决议事项应作成议事录,记明会议的时间、场所、议事经过、要领及结果、主席姓名、决议方法、出席股东人数、代表股数,由主席签名盖章,并于会后10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前项议事录应连同主席股东签名簿及代表出席委托书.并保存于本公司。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8人,任期4年,监事4人,任期4年,由股东会从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可连任。
  第十九条  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份总数在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00万股部分不可少于20%,超过1000万股至3000万股不可少于10%。全体监事持有记名股份总额在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00万股至3000万股不可少于3%,超过1000万股至3000万股部分不可少于1%。
  第二十条 董事组织常务董事会由2/3以上董事的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推选常务董事5人,并由常务董事以同样方式推选董事长1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代表本公司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常务董事辅助其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某常务董事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推选1人代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其他主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除每届第.次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并任主席外,其余均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1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1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召集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董事1/2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同数时通过取决于主席,议事录应由主席及出席董事签名盖章.并保存于本公司,并于会后10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董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公推1人为常务监事,除依法执行日常监察职务外,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不可能加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人,全面管理本公司.切业务,并由总经理提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助理若干,经理、副经理。其任免均需经过董事过半数总经理同意方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年终结算后应造具下列各项表册经董事会审查,于股东大会开会前30日送监察人审核或由监察人委托会计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请求承认:
  1.营业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方案。
  第二十八条 年终结算后如有盈余,应先扣除应缴所得税及弥补历年积亏,就其余额提存1/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按下列百分比分派:
  1.董事、监事酬劳金5%。
  2.员工奖励金15%。
  3.股东股利65%以上(盈余分派于股东会决议后按照股东会暂停股份转让过户的股东名簿进行)。
  第二十九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存达到股本总额时,须经股东会议停止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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