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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一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三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四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五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六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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