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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保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二)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职工
  1.本厂区职工:
  (1)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一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2)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此随时出入厂区。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人事部门每年底重新审核自由出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门证”。(表24—1)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第一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人携带。 (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厂保卫签注入厂时间后人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保卫室。事毕出厂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带回);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卫对照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记人厂时间,并暂存于保卫室。于翌日下午十时前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保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人门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人厂时间后,第一联存保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人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交保卫检出第一联一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由保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5)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非本厂区职工:因公需人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证件经保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接待人员陪同人厂者可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登记,并凭此领取“临时人厂证”人厂。事毕交回“临时人厂证”,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 企业外人员
  1.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需人厂区工作,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区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及保卫主管科长核准后,一份送事业关系室审核,一份送保卫主管部门存查,并凭此换发“工程承包人人厂凭证”。如入厂工作时间在一日以内可免送事业关系室审核。
  (1)人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人厂凭证”交保卫核对无讹后换发“工程承包人人厂证”佩挂人厂。因赶工时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及事先办理手续时,应依①临时增加人员经由保卫以电话联络工程主办部门同意;②临时上岗人员持被更换者的入厂证由保卫核对并收取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工程承包人人厂证”佩挂入厂,但工程承包人需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人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人厂凭证”。午间出厂用餐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2.外来公务人员:
  (1)厂商、顾客前来洽谈业务,保卫或服务台人员应先安排于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前来。
  (2)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厂外或会客室进行,必须人厂方能达成接洽目的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已经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科长级以上人员核签后送守卫室作为放行依据。
  ②临时需入厂洽谈者:经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以电话联络接待部门科长级以上人员同意后,由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人厂。
  ③经核准人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卫室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直接引导人厂,事毕派员直接引导出厂。
  (3)“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联经保卫签注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人厂。事毕由接待人签章后持出,经保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保卫室存查,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3.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人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保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2)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总经理核准。
  (3)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卫签注入厂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例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核准方于安排。
  第五条 胸章管理
  1.本厂区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定期合同工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保卫应予纠正。入厂时末带胸章,应在保卫室登记借用“临时人厂证”,经保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人厂,待下班时以“临时人厂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保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门留存。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保卫室借用“临时人厂证”,并由保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人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随交工本费每枚2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4)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察觉,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人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卫人员。未归还者将受到保卫管理部门的追究。遗失“临时人厂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保卫管理部门应适时换制新证以堵漏洞。私自将“临时A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还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前来洽谈业务的厂商、顾客若遗失“公务”胸章,或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遗失“工程承包人人厂证”,保卫人员应令其书面说明情况,保证不重犯,并缴纳工本费2元,方可发还身份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并应公布作废。必要时还应换制,以防他人盗用。如发现借予他人使用者,将取消其申请人厂资格,厂方并保留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车辆管理
  第六条 外厂车辆
  1.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或本、分厂间交货的”移转交运单”、‘‘材料调拨单”、“经厂门材料领用单”及送修:苎借、返厂的“物品出入门证”,经保卫确认,并签注时间后人厂至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交货完毕出厂时应经厂门保卫查验并签注出厂时间。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经厂门材料领用单”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厂证”、“托工交运单’’经保卫核查签注时间后人厂至指定地点装货。于装货完毕出厂时经保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人(出)厂时,除空车外均须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物品管理
  第八条 物品清点
  1.物品出入厂区,保卫有责权参与清点,所涉项目及方式如下:
  (1)成品、出厂深加工、半成品。可采取的方式有:①仓库清点数量;②厂门清点数量、重量。
  (2)原料、物料。可采取方式有:①出入厂清点重量;②出厂时加清点数量;③仓库收料时除油罐车或特别指定项目外可免于清点。
  (3)下脚品、废弃物。可采取方式为:厂内点数量、厂门磅重量。
  (4)购置各种事务用品,可免于清点。
  2.为加强出入厂区物品清点管理,保卫室应填具“物品清点日报表”一式两联,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一联保卫室自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留存。
  第九条 成品交运
  1.出厂成品:客户寄存的成品;赠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等无需返厂的成品;返厂重加工或来料加工的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注明出厂原因)。
  2.前项送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数量零星未经缴库,可由主办部门凭“样品出门证”一式三联,详注出货依据及用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出货部门发货。发货后出货部门自存第一联,二、三联随样品经保卫查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核查,第三联随样品出厂送主办部门。
  第十条 料品交运
  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应凭“料品交运单”(表格)一式四联由经办部门填具,经厂、处长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随车人数”,经保卫签注入厂重量、时间后,送出料部门出料。经出料部门主管签章,并登账后第一联送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交承运人经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量、实重、出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与第一联核对后将第二联转送出料部门),第三、四联经收料部门签收后,由收料部门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承运人持向经办部门请领运费。
  第十一条 免列账物品交运
  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用具等出厂,应凭经办部门科长核签的“免列账物品出厂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保卫室存查,第二联由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承运人送经办部门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二条 领用材料须经厂门时,由领用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一式四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发料部门发料,发料后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守卫核点无误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如领用部门属于另一厂区者,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出厂保卫核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连同材料交运至领用部门厂区,由入厂保卫核对签注人厂时间,并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三条 本分厂或分厂间出人物品
  1.成品调拨:
  凭“成品交运单”办理调拨交运,填具“车辆从员出入门证”凭此出入厂门。
  2.材料调拨:
  凭“材料调拨单”一式五联由经办部门填单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五联寄拨入库凭此收料,第一至第四联寄出料库出料,出料库填实拨数量后第一联送拨出部门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至厂门由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重、实重及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核对,再转送出料库存查。第三、四联经拨入库保卫核符填注入厂时间、车重交拨入库收料。拨入库凭前存第五联核符签收后,并转记有关资料收存第五联,第三联送拨入库会计存查,第四联交承运商凭此向拨出部门请领运费。
  3.转移交运:
  凡半成品、机配件,固定资产已领材料需转移交运时凭“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由托运部门填单,经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会计暂存,第三至第六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车重及时间后,第三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日送托运部门会计,经与第二联对无误后,于一日内将第二联转送收料部门会计凭此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人随同物品出厂,于交运人厂时经保卫签注人厂时间、车重,并经收料部门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联由承运人哲存,凭此请领运费,第六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会计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四条 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工具材料携带出入登记单”一式三联详注依据说明及预定完工日期,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保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完工后要求请修部门签证。(如修缮需出入分[本)厂时,携物人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厂保卫室加盖印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人分[本]厂,于完工后由请修部门签证,经分[本]厂保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保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第三联由携物人签认后留存保卫室。工具材料携扶厂外修缮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仍未返厂时,保卫部门应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两联送携出部门,请填“未返厂原因”及“准延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联存携出部门,一联存保卫室。
  第十五条 外送深加工及其他应返厂的物品
  1.成品、半成品或属料库材料等须外送深加工时,由主办部门填具“托工交运单”一式六联,经主管科长核准后送发货部门发货。发货部门于发货后,第三联自存,第一联送托工部门,第二联送会计,第四至第六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六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存查,第四、五联随货送经加工厂主管签收后,第四联存于加工厂,第五联由承运人留存,凭此请领运费。
  2.工务机配件类物品及其附属材料外送修造: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登记单”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品名、规格、数量及修造后“入门物品栏”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至第五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三联由保卫留存,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凭此查对,第五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2)修造完成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保卫查对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存保卫室,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承运单位”、“车号”、“随行人数”及“出入厂时间”后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确实验收后,填纪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由厂商于出厂时交保卫与第四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将第三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上项返厂物品如为分批返厂,则除最后一批比照上项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批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并加注“分批返厂”字样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后办理出入厂。保卫于翌日将第二联并夹于“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俟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再转送会计部门结案。前项送修物品返厂时,如厂商遗失“物品出入门证”第四联,主办部门应即抽出原存第一联替代第四联办理返厂手续。
  3.须再携运厂的样品检验校正仪、自备装运物品的装具或其他应携运的物品等,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办理。
  第十六条 借出借人物品
  1.料库材料借出应呈经理以上人员核准后填“料品交运单”并签注预定返厂日期及借出原因,经厂处长级人员核签后出厂。
  2.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经经理核准办理。
  3.借人物品归还时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第十七条 来厂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物料
  1.来厂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物料人厂,由其填具“来厂施工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登记单”一式两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保卫查对签注人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其自存以为出厂凭据。出厂时由来厂人员凭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保卫检出第二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将第二联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一联留存保卫室。
  2.施工人员带料进厂,由其填具“工程修造带料进厂登记单”一式三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保卫查对签注人厂时间后暂存第一、二联,第三联交施工人员留存。保卫将第一联送工程主办部门填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俟工程完工结算再送会计凭此核对付款,第二联由保卫送工程主办部门存查。带料进厂后不得再出厂,如遇临时变更工程计划等特殊情形,应先签“料品交运单”请经理核准,凭此出厂。
  (五)附则
  第十八条 车辆物品出人厂时间
  1.人厂:每日上午8:闭时至下午5:00时。
  2.出厂:每日下午6:印时前。
  遇特殊情况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厂,主办部门事先填“车辆物品逾时出入厂通知单”,经科长以上主管签章,于下午5:00时前送守卫主管部门转知保卫室。
  第十九条 保卫应按日查对“物品出入门证”,对逾预定返厂日期10日仍未返的物品,填具“物品逾期未返登记表”一式两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实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主办部门。逾一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 会计部门对外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或出借品等应每日查对。逾期10日仍未返厂者,应即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14)一式两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实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主办部门。但逾一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经由保卫室转送至会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入厂凭据均应加盖“保卫室”部门章,以区别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厂区。经管理部门厂、处长特准者例外,但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出人厂管理中如发现异常,保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处理单”一式两联,呈主管核批后,第一联存保卫室,第二联交经办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保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人第一联处理情形栏,第二联存经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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