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会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